杨洲: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七权”路径
文 \ 杨洲 福建农林大学博士(在读)
新时代,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不仅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实现乡村振兴的形势需要,而且是推进生态资源价值实现,践行“两山”理念的基本路径,问题是:深化什么?怎么深化?特别是如何准确地理解与把握产权制度?如何推进产权制度的改革与创新?都需要一个清晰的认识。为此,本文认为,可以通过“七权”的路径,提高认识,深化改革,做好实际工作。
所谓“七权”是指权属、权能、权利、权责与确权、赋权、易权,前四项是对产权内容的概括,即在说明产权改革的对象是什么,或在回答“改什么”的问题;后四项是指产权改革的步骤与环节,在说明产权改革的具体作法,或在回答“怎么做”的问题。
一、权属。即资源或资产归属于谁,产权主体是谁。不只是整体上的所有权或占有权,还可以细化到使用权、受益权、处置权或承包权、经营权,它们各自属于谁?比如,在现实中,农村的耕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承包权属于农户,经营权属于多元化的经营者。其实,产权改革的首要目标是:产权主体清晰,归属明确。
二、权能。即产权的组成内容,它们本质上代表着不同的产权及其功能。一般而言,权能包括占有、使用、受益、处置及抵押、担保、继承等,产权改革本质上是对资源资产权能的发现、认可、赋予与扩展,要让其占有、使用、受益、处置、抵押、担保、继承的功能在市场中充分变现与发挥。
三、权利。即产权主体从资源资产中特别是通过其权能可以得到的权益,包括可以享受的利益与得到的保障,不仅是受益权,还有免于被侵害、参与治理等其它权利,所以,在产权改革尤其是涉及到成员身份界定与经济组织治理,包括制定章程时,都需要有主体权利方面的很多条款。没有权利的产权就是个空架子,产权改革的目的就是增进与优化权利。
四、权责。即产权主体在资源资产的开发使用与生产经营中包括权能的实现中需要履行的义务与责任。一项资源资产权属明确了,权能可以实现了,权利可以获得了,并不意味着主体可以想怎样就怎样,在深化产权改革中,权利与权责是统一且并行的,没有权责,他人与公共的权利就没有保障,进而形同于没有权利。比如,林权改革,农户在获得经营与受益的权利时,还要保护好林木,按照林业部门的规定砍伐,并注意防火。
五、确权。即对资源资产,从权属到权能再到权利与权责进行确认,一种资源资产,它属于谁,怎样用它,能够获得啥,必须怎样,都要做具体的规定,并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与证件。其中,权属不一定需要归私人,产权主体的确定要从资源资产的特点与功能出发,考虑到其外部性、公共品属性与社会的价值目标。
六、赋权。即通过政策法律的调整与机制的创新赋予资源资产在现实中没有的却本来应有的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的各项权能,比如,农村耕地原来的承包权经营权是不能流转的,国家就通过“三权分置”改革,将承包权与经营权分开,使经营权可以流转,这样耕地就具有部分的转让权。接着,通过对经营权收益的计算,可以评估其具有的抵押与担保价值,实现其抵押权与担保权。
七、易权。即推进资源资产的产权在市场中多交易,一方面实现资源资产各项权能的最大价值,比如,农户将耕地的经营权拿到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挂牌交易,价高者得之,农民就可以实现租金最大化;另一方面是为权能的实现创造条件,离开产权交易市场,耕地由经营权形成的抵押权与担保权就没法实现。返回搜狐,查看更多